2019亚太水产养殖展,参展商守则

2019/3/16 1866.TV 2019亚太水产养殖展

  2019年亚太水产养殖展的定期举办,将会极大地促进亚太地区乃至的水产养殖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的交流展示和商贸活动,推动产业升级,助力水产养殖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定义

  1.本条款中,如文中无其他规定,则

  a)“申请人”是指申请在展会上进行展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体或个人。

  b)“参展商”是指申请在展会上进行展览的、其展览申请已由展会组织单位出具书面确认函

  (称为“展位确认函”)予以接受、且已全额支付参展费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体或个人。

  c)“展台”是指经许可的场地,包括所有固定装置、配件和摆设。

  d)“指定服务商”指在展览期间,被展馆经营者或组织单位雇佣,对展位进行搭建、装配或提供其它

  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参展资格与条件

  2.展会组织单位对于申请人的参与拥有自主权。展会组织单位以书面方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之前,并未赋予其任何参展权,经展会组织单位确认并已付清全部展位费用方视为参展商。展会组织单位保留拒绝任何申请而不进行进一步解释的权利。

  3.如参展商违反本通用条款和展会规定,展会组织单位将有权拒绝参展商参加展会,并对因该违反行为导致的损害索取赔偿金。

  4.展位布置展品必须符合宣传目的和展会规定。如参展商在场地内放置的任何物品不符合场地的用途,展会组织单位有权移除处置这些物品,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场地分配

  5.本着先来先得原则,展会组织单位为申请人分配展位或展台的面积,以及该展位或展台的具体位置。

  6.未经展会组织单位书面批准,参展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让与、分包或分享展位。

  展位建设、标准展台

  7.展会组织单位对展台搭建的要求和批准程序在《参展商手册》中有详细说明,该说明构成本通用条款和细则的一部分。

  现场的使用与安全

  8.对于正在移动或操作的展品,参展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此类展品仅能由经参展商授权的人员展示或操作,并不得在该人员离开的情况下独自运转。

  9.所有视听设备必须定点,并限制音量,不得对其他参展商或观众造成不便。

  10.除非得到展会组织单位的事先书面批准,否则参展商或观众均不得在展会场地内进行拍摄、录音、录像、电视转播、广播。

  11.宣传资料只能在参展商自己的展位或展台发放。除非得到展会组织单位的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在展会场地内的任何其他地方进行业务广告、示范或游说。

  12.展会组织单位有权移除其认为有害、非法、违反道德、与展会组织单位背道而驰、不符合展会标准及设置或不符合展会展品说明的任何展品、宣传资料,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13.参展商:展品及其包装、宣传资料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或侵害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商标、版权、设计、名称、专利(无论是否登记注册),并同意对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由参展商进行足额赔偿。

  14.展位搭建、展台配置及装饰必须在展会组织单位指定的时间段内完成。截至该时间尚未完工的任何场地,展会组织单位保留对其进行安排、安装或装饰的权利,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15.在展会一天的正式关闭时间前,除非展会组织单位做出特别同意,参展商不得拆除或移除任何展位或展品。

  16.参展商的所有人员、代理或代表凭参展证件入场工作,不将其参展证件交给其他人。

  展会场地行为守则

  17.禁止参展商和观众携带危险品进入展览会场地。

  18.参展商和观众不得在展会场地内从事对任何人或财产造成干扰、妨碍、烦扰、不便、损害或危险的事情。

  销售活动

  19.参展商可接受业内买家的订单和佣金,合同在展会以外生效。此规定也适用于购买展会结束后交付的展品。

  广告与宣传

  20.展会组织单位应当负责安排对展会的整体宣传。参展商使用展会的标识和名称应当取得展会组织单位的书面批准。

  21.即使在展台内部,也不允许采取以下宣传手段:

  违反法律和国家/政府规定或限制,特别是违反消防部门的规定或限制。

  含有意识形态或政治性的题材。

  干扰其他参展商,如声、光干扰(闪光、移动投影、扬声器广播等)。

  导致尘土或垃圾堆积。

  妨碍观众流通,特别是造成过道拥挤。

  展位材料及展品入场及离场

  22.参展商应当按照展会组织单位的安排,在展会组织单位指定的时间段内进入展会场地。

  23.展会结束后,应当立即按照展会组织单位的安排,在指定的时间段内移走所有展品、展台材料及相关物品。留在展会场地的任何展品或展台材料将被视为遗弃,由展会组织单位处置,费用由相关参展商承担。

  责任免除

  24.展会组织单位、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员工不在任何方面对某一参展商、其代表、员工、承包商、代理、或他们的产品或其他财产、或任何参展商或观众遭受的损失、伤害或其它损害赔偿金(因展会组织单位或其员工疏忽大意导致的人身伤亡除外)承担责任。

  25.展会组织单位无需为展会期间进行的或展会带来的任何商业交易之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26.对于因本协定或与该协定相关的、或因参展商违反该规定造成的或第三方向展会组织单位提出的与索赔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诉讼、法律程序、索赔、损害赔偿金、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参展商承诺按照展会组织单位、其员工及代理的要求进行赔偿,并在此后任何时间应确保展会组织单位、其员工及代理获得赔偿。

  27.参展商应当负责购买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为其展品及展位购买保险,以抵御因偷盗、火灾、公共责任(包括占用人责任)以及任何其他自然原因导致的所有损失或损害,并应按要求向展会组织单位出示此类保险单。

  参展权的终止

  28.如果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展会组织单位有权终止参展商在展会上的参展权:

  a)参展商或其任何代表违反本通用条款和细则内的任何内容;

  b)参展商的任何行为在展会组织单位看来不符合展会的性质或目的,或妨碍展会其他参展商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

  展会的取消

  29.如发生展会组织单位不能控制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禁运、疾病爆发、法律程序或政府规章,导致展会组织单位无法继续进行展会,则展会组织单位保留权利,取消展会、改变展会性质、调整规模、期限、地点。

  30.此外,展会组织单位有权因其他合理原因取消或延迟展会,改变展会会期、时间、地点等。如展会被彻底取消,参展商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退还。如展会期间延长或变更,展会的条款应当适用于新的举办会期和时间。

  提交索赔

  31.参展商的所有申请索赔应不晚于展会一天后十四(14)日,并采用书面形式送交展会组织单位。

  管辖法律

  32.本通用条款和细则应当由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收集个人信息

  33.当参展商填写申请表参加展会及填写《参展商手册》,才需要收集个人信息。该信息可能被转交给我们的第三方承包商,以协助承包商提供服务,承包商对负有保守义务。

  34.参展商参与展展会提供的公司信息,将会刊登在展会的会刊中。此类公司信息也将用于会前宣传,以知会将要出席展会的公众。

  35.未经信息当事人的同意,我们不会使用或传播阁下的个人信息,也不会将信息用于信息收集时所声明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

  其它规则及规定

  36.展会组织单位保留权利,解释、变更和修改本通用条款和细则,随时发布其认为维护展会经营秩序所需的其他规章制度。展会组织单位对本条件及任何其他规章制度的解释和规定为终决定。

  37.参展商和观众应遵守展会场地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是本条款和细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构成本条件。如此类规章制度条款与本通用条款和细则发生冲突,应以本通用条款和细则为准。展会场地规章制度的文本可向展会组织单位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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